Terms and Conditions

住宿条款

住宿预约服务使用条款(简体中文)

第1条(条款的适用)

本条款适用于用户在使用本公司所提供的“会员服务”中,由本公司管理及运营的、通过互联网进行客房预约的服务(以下简称“住宿预约服务”)时所进行的一切行为。用户在使用住宿预约服务时,视为已同意本条款。

如本公司在住宿预约服务上另行提示注意事项等(以下简称“注意事项等”),该等注意事项等均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用户一旦使用住宿预约服务,即视为已同意本条款。

住宿预约服务属于本公司提供的会员服务之一。对于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会员服务使用条款》。如本条款与《会员服务使用条款》存在冲突或抵触的,以本条款为优先适用。


第2条(住宿预约服务的定义及住宿合同的成立)

住宿预约服务是指用户通过互联网,自行对本公司事先登记的客房进行预约的服务。

当用户通过互联网自行申请使用客房并完成预约申请时,本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将针对该预约申请发放“预约编号”。在该预约编号显示于住宿预约服务画面之时,视为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住宿合同成立。
即使因通信状况、计算机故障等原因,预约编号虽已发放但未显示于用户的电脑画面上,只要用户可通过本公司的“预约查询/变更/取消”功能确认预约内容,住宿合同即视为成立。

在前款情形下,本公司将向用户预先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载有预约编号的“预约确认邮件”,以作为住宿合同成立的证明。但即使因通信状况、邮箱填写错误等非本公司责任原因,导致用户未能接收预约确认邮件,也不影响住宿合同的成立。

依据本条规定成立住宿合同后,用户视为已同意其需自行承担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取消费用等相关义务。


第3条(住宿预约服务中住宿费用的计算方式)

用户同意,本公司所提供的空房状况及住宿费用等信息,可能与通过其他媒体提供的信息存在差异。
本公司所标示的住宿费用通常已包含消费税,但服务费及其他税费(如温泉税、住宿税等)可能包含或不包含,具体以显示内容为准。

用户同意,本公司所提供的住宿费用可能发生变更。变更后的费用仅适用于变更后成立住宿合同的用户,已在变更前成立住宿合同的用户,仍适用原住宿费用。

在住宿合同成立后,如住宿费用发生变更,且用户随后对预约内容进行变更的,适用变更后的住宿费用。但如变更内容仅限于住宿天数及/或房间数量的减少,则仍适用变更前的住宿费用。


第4条(预约的变更、取消的成立及无通知取消的禁止)

用户如需取消客房预约,应通过本公司的“预约内容查询画面”确认预约内容后办理取消手续。
如因不明预约编号,或预约确认邮件未能送达等原因,导致预约内容确认困难或无法确认时,用户应通过本公司的“预约内容再发送画面”申请重新发送载有预约编号的预约确认邮件,并在收到邮件后尽快办理取消手续。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重新发送的预约确认邮件未能在本公司规定期间内送达用户,用户应主动联系本公司指定的联系方式并完成取消手续。
因用户未履行上述手续而导致本公司遭受损失的,用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预约取消在以下时间点视为成立:
・用户通过互联网自行取消预约的:当“预约内容查询画面”显示“预约取消完成”通知之时
・用户直接联系本公司取消预约的:当本公司通知用户已同意取消预约之时
・通过其他方式的:当本公司依规定方式通知预约取消完成之时

如用户确认无法在预定住宿日期入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遵从本公司的指示。如用户需承担取消费用,应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及期限支付相应费用。

如用户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于预定住宿当日未出现并未使用住宿设施的,本公司可视为无通知取消,并有权采取包括暂停住宿预约服务使用、法律措施在内的必要措施。用户仍须按规定方式及期限支付取消费用。

如用户需变更已成立的预约,应直接联系本公司并尽快办理变更手续。

预约变更在以下时间点视为完成:
・用户直接联系本公司进行变更的:当本公司通知用户已同意变更之时
・通过其他方式的:当本公司依规定方式通知变更确认之时

根据预约变更手续的实施日期,可能会产生本公司规定的取消费用,用户应按规定方式及期限支付。

即使用户无意取消预约,如本公司合理判断该预约内容违反法令或存在不适当情形,住宿设施亦有权取消该预约。


第5条(用户的遵守事项)

用户不得在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通过住宿预约服务所获得的信息用于个人私用以外的目的进行复制、发送,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用户在预约需要支付订金等费用的方案时,应于本公司规定期限内支付相关费用。即使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订金,该预约原则上仍视为有效。

如本公司已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用户所登记的联系方式催告支付订金但仍未支付,或无法与用户取得联系时,用户事先同意本公司有权将该预约视为无通知取消。但在本公司未向用户发出取消通知前,该预约仍视为有效。

用户应自行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有关住宿服务的咨询或请求,应直接向本公司提出。

除前述事项外,用户亦应充分理解并遵守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条件及规则。

用户在使用住宿预约服务时,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冒充第三方发送或填写信息的行为
・以未经本公司许可的方式使用住宿预约服务的行为
・发送或填写有害计算机程序、垃圾邮件、连锁信、广告邮件等行为
・侵害或可能侵害本公司或第三方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
・诽谤、中伤本公司或第三方,或损害其名誉的行为
・公开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文件或图形的行为
・故意或过失地登记虚假或不完整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的行为
・拒绝支付订金、取消费用或住宿费用的行为(不论理由)
・在本公司设施内实施暴力行为或其他对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困扰的行为
・在同一日期同时预约多个住宿设施,明显无法实际入住的行为
・其他违反或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因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导致本公司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用户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不得使本公司遭受损失。

如依据第6条本公司取消用户的客房预约,用户仍须向本公司支付取消费用。

如用户对本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内容存在不满,应当场向本公司提出。

如用户为未成年人,应在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预约。如用户虚假申报已取得同意或虚假申报为成年人,其行为不得撤销。


第6条(违反用户遵守事项)

如用户违反前条规定,或本公司合理判断该行为不适合住宿预约服务的运营,本公司有权停止相关行为、取消住宿合同、暂停住宿预约服务的使用,并采取包括损害赔偿请求及法律措施在内的必要措施。

如本公司推测用户存在违反前条规定的情形,或合理判断不适合住宿预约服务运营时,可能会向用户确认相关行为的具体情况。


第7条(住宿预约服务的临时停止)

如发生以下情形,本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临时停止住宿预约服务的运营:
・进行住宿预约服务的维护或规格变更时
・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事态,导致无法运营时
・本公司因不得已的原因判断有必要临时停止运营时


附则
2018年3月26日 制定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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